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生產、儲存和使用
1.1生產、儲存、使用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培訓,使其熟悉化學品的性能,掌握個人防護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識,防止造成污染或人生傷害。
1.2生產、儲存、使用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并按有關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1.3對生產、貯存劇毒化學品裝置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將安全評價情況上報市安監(jiān)局。
1.4液氯儲槽區(qū)的管理執(zhí)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5劇毒化學品的使用管理執(zhí)行《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6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1.7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1.8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如果發(fā)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報告公司領導。
1.9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1.10使用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
1.11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1.12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1.13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
2、經營管理
2.1危險化學品銷售人員應經過專業(y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2.2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保證用戶在運輸、裝卸、貯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2.3發(fā)現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4營銷科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2.5營銷科不得向個人或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2.6營銷科銷售劇毒化學品應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
2.7采購危險化學品時,不得采購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危險化學品。
2.8采購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銷售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3、運輸管理
3.1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經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2對裝卸管理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并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yè),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3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并接受主管部門對槽罐以及其它容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3.4通過公路運輸?;罚荒芪杏形kU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同時向承運方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3.5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的要求以及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槽罐及其它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
3.6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的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7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運輸單位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4、發(fā)貨、裝卸環(huán)節(jié)管理
在發(fā)貨和裝卸環(huán)節(jié)建立健全查驗、核準、登記等五項制度:
(1)開具提貨單前的資質查驗制度。營銷科在開具提貨單據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六項資質和要求。
A、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B、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yè)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C、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1)機動車輛行駛證;(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5)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
D、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yè)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E、安全警示標志、標識。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
F、公安部門出具的憑證。具備:(1)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準購證;(2)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提貨單。
(2)、裝載前的車輛安全狀況查驗制度。
裝載危險化學品前,除運輸單位工作人員要認真檢查運輸車輛安全狀況外,安全部必須查驗運輸車輛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3)、裝卸現場管理
A、裝卸危險化學品前,操作人員負責查驗運輸車輛的安全防護設施及應急器材的配置情況,建立工作臺帳,并做好記錄。
B、裝卸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熟悉危險化學品裝卸過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發(fā)生的泄漏、腐蝕、火災、爆炸等,熟練掌握預防和處理事故發(fā)生的措施和方法,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C、卸車時操作人員必須根據所卸危險化學品的性質,穿戴不同的勞保用品,按操作規(guī)程正確操作,嚴禁違章作業(yè),確保卸車現場安全。
D、卸車期間車輛必須熄火,車輛駕駛員不得離開現場,其他車輛不得靠近。
E、在卸車前要詳細校對貨物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生產廠家等是否相符。
F、灌裝管理人員要嚴格控制灌裝規(guī)定量,做好灌裝記錄,嚴禁超量裝卸作業(yè)(灌裝量不得超過貯罐體積的80﹪)。
(4)、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準制度。
裝載完畢后,發(fā)貨人員必須對裝載重量(或液位)、系固情況及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駛離公司。
(5)、登記制度。
建立《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工作臺帳,對發(fā)貨和裝卸環(huán)節(jié)的查驗、核準工作進行認真登記,確保危險化學品發(fā)貨、裝載環(huán)節(jié)的安全。
5、出入庫管理
5.1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有關安全知識,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劇毒品倉庫嚴禁存放生活用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場地內,并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量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并由專人管理。
5.3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嚴格執(zhí)行收發(fā)、登記、清點、檢查制度。
5.4劇毒化學品的領用管理執(zhí)行《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6、廢棄管理
6.1劇毒化學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格管理,統一回收,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用它用。
6.2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6.3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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